摘要: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系2012年新《刑訴法》的一項創設,旨在改變我國"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現狀。但是,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制度定位有誤,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不應定位為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而應定位為對強制措施的司法審查權;其二,程序設計不夠科學,立法者對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程序設計存在諸多漏洞,引發實踐中諸多問題,應予以矯正。中國未決羈押率過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國檢察官的中立性不足和逮捕功能的異化。此根本原因不僅存在于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中,亦存在于審查批捕程序中。未決羈押率的降低,與其寄托于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不如在審查批捕程序中便予以實現。